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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達·星河灣”樓盤商標侵權?

來源:金華新聞網作者:繆夢竹2011-09-05 09:34:196564

記者昨從婺城區(qū)法院獲悉,廣州一房地產有限公司提起訴訟,狀告我市竟達房地產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壟斷。經該院審理,現已駁回其訴請。這是我市首例涉房地產

記者昨從婺城區(qū)法院獲悉,廣州一房地產有限公司提起訴訟,狀告我市竟達房地產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壟斷。經該院審理,現已駁回其訴請。這是我市首例涉房地產樓盤標識侵權案。

“竟達·星河灣”樓盤位于婺城新區(qū),該樓盤于2004年12月開發(fā),2009年經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批準,以“竟達·星河灣”命名該地塊上的住宅區(qū)。令竟達房產公司始料不及的是,“星河灣”是廣州一家房產公司的注冊商標。對方注意到了我市這個樓盤,并以侵犯其商標專用權、屬不正當競爭為由,向婺城區(qū)法院提起訴訟。

婺城法院調查發(fā)現,廣州這家房產公司的確享有“星河灣”商標的專用權。“星河灣”商標依法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類別為第36類,即不動產出租、管理等服務。2008年2月,“星河灣”商標被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有效期三年)。

不過,法院在審理時認為,相關公眾對樓盤開發(fā)者的身份、樓盤所處的環(huán)境及其配套設施、樓層朝向、戶型結構等有較高的注意力。尤其是對樓盤開發(fā)者的名稱、聲譽、實力、以往業(yè)績等基本情況會更多關注。且商品房的銷售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此時開發(fā)商出售商品房的服務是直接提供的,消費者通常不會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因此,樓盤與不動產服務雖存在一定聯系,但竟達公司使用“竟達·星河灣”作為其樓盤名稱的行為,不會構成樓盤商品與廣州“星河灣”注冊服務類別的類似,不具備商標侵權的必要條件,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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