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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肯基餐廳”被訴 判賠10萬元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作者:商標客整理2013-12-04 08:45:106666

林先生從2004年開始在厚街經營一家東莞市厚街麥肯基西餐廳,沒想到開店8年后,接到了一紙訴狀。在2006年至2009年期間陸續(xù)獲得麥肯基系列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何先生向法院狀告林

 林先生從2004年開始在厚街經營一家“東莞市厚街麥肯基西餐廳”,沒想到開店8年后,接到了一紙訴狀。在2006年至2009年期間陸續(xù)獲得“麥肯基”系列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何先生向法院狀告林先生,稱對方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索賠50余萬元,并要求林先生不得再使用涉及“麥肯基”的標志。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林先生侵權成立并判令他賠償商標專用權人何先生10萬元,林先生不服,提起上訴。昨日記者獲悉,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麥肯基餐廳”被告侵權

2004年12月,林先生向工商部門注冊了個體工商戶“東莞市厚街麥肯基西餐廳”,一直正常經營。

2006年至2009年期間,何先生通過申請,先后獲得一只公雞形象、麥肯基等系列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

2012年12月,“麥肯基”系列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何先生以林先生未經其許可長期在厚街鎮(zhèn)經營一家麥肯基餐廳,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嚴重損害了該品牌形象為由,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接到訴狀的林先生隨即向法院提起了反訴,請求法院認定何先生的“麥肯基”及漢語拼音MAIKENJI“麥肯基”字樣的商標侵犯其企業(yè)名稱權,并應立即停止使用。

認定侵權判賠10萬元

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隔離狀態(tài)下,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為標準,將東莞市厚街麥肯基西餐廳門口擺放的公雞公仔及點餐單上印制的公雞形象及“麥肯基”相關字樣與何先生的注冊商標相比,兩者基本形象一致,僅有細微差別。

林先生所辯稱的簡化使用行為一方面未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不屬于對企業(yè)名稱的規(guī)范使用;另一方面,“麥肯基國際連鎖店”字樣不屬于對企業(yè)名稱的簡化使用而系不規(guī)范使用。在何先生已經取得相關商標專用權后,林先生不規(guī)范或簡化使用企業(yè)名稱的行為實際構成了對“麥肯基”字樣的突出使用,構成侵權行為。

市第二人民法院認定林先生侵權成立,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由于何先生因侵權所受損失、林先生因侵權所獲收益無法查明,根據相關規(guī)定,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酌情判令林先生賠償何先生包含合理開支在內的損失10萬元。

林先生不服判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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