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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0 商標注冊新聞 0 銷售假冒注冊白酒商標2男子被罰款又判刑

銷售假冒注冊白酒商標2男子被罰款又判刑

來源:河北新聞網作者:周淼2014-09-09 15:34:086574

近日,寬城法院判處了一起銷售假冒注冊白酒案件。被告人李某、王某均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二人均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 據悉,2013年10月份左右,家

近日,寬城法院判處了一起銷售假冒注冊白酒案件。被告人李某、王某均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二人均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

據悉,2013年10月份左右,家住寬城縣化皮溜子鄉(xiāng)的王某電話聯系家住興隆縣的李某,讓其進批專銷外縣的某品牌白酒。二人商討后,李某聯系到北京一黃姓男子,并約定由李某帶著樣品到北京與其商談購貨一事。2013年11月中旬,李某與王某來到北京,李某與黃姓男子商定以每件45元的價格購買紅色包裝的某品牌白酒,后李某又以每件47元的價格賣予王某。2014年1月,李某分兩次在北京市昌平區(qū)崔村馬路邊的一輛藍色高欄貨車上卸下其購買的白酒共計2000余件,并當場支付黃姓男子貨款共計80000余元,李某用自己的廂式貨車,分四次將其在北京購買的白酒送至王某的庫房內,王某通過匯款的方式支付李某貨款共計100000余元。隨后王某將在李某手中購買的白酒中的1040件銷往寬城19家商店,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63700元,另外未銷售的1114件白酒被公安機關查扣。經鑒定該品牌白酒為假冒我市某集團酒業(yè)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

根據酒類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具有批發(fā)資格的供貨方在批發(fā)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隨附單隨附于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與貨必須相符。而李某向黃姓男子購買白酒時對方未提供酒類流通隨附單。王某的批發(fā)部日常經營預包裝食品、日用百貨、文化用品的批發(fā)零售,未取得酒類批發(fā)許可證。該案經寬城法院審理,最終判決被告人李某、王某均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二人均被判處拘役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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