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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滿商標裁定 喬丹訴商評委

來源:北京晨報作者:商標客整理2015-04-08 09:01:136576

因不滿自己姓名的中文拼音被注冊為體育用品的商標,美國知名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向中國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但被裁定駁回。因不滿商評委做出的行政決定,喬丹提

因不滿自己姓名的中文拼音被注冊為體育用品的商標,美國知名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向中國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但被裁定駁回。因不滿商評委做出的行政決定,喬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商評委做出的決定,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2000年9月,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QIAODAN”、“小喬丹XIAOQIAODAN”等在內的商標。2001年,申請獲批準。

2012年10月,邁克爾·喬丹向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認為喬丹體育注冊上述商標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指的誠實信用原則,這些商標的使用會造成公眾對產品來源的誤認,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并以此申請商評委撤銷對上述商標的注冊。

2014年4月,商評委做出裁定,認為邁克爾·喬丹的申請撤銷理由不成立,維持爭議商標。

邁克爾·喬丹不滿商評委的裁定,于2014年9月2日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撤銷商評委做出的裁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即使爭議商標侵權,那侵害的也是邁克爾·喬丹作為特定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并不屬于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等《商標法》中所規(guī)定的“不正當手段”。法院認為雙方已經分別形成各自的消費群體和市場認知,以及較為穩(wěn)定的競爭秩序,因此認為爭議商標不應被撤銷。綜上,法院認為原告邁克爾·喬丹的起訴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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