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美國蘋果公司在電子通訊網(wǎng)絡等方面提供有關應用軟件的信息等服務上申請注冊APPSTORE商標,與他人在先申請注冊的appit及圖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國家工
因認為美國蘋果公司在電子通訊網(wǎng)絡等方面提供有關應用軟件的信息等服務上申請注冊“APPSTORE”商標,與他人在先申請注冊的“appit及圖”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決定,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隨后,美國蘋果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案經(jīng)二審后,商評委被訴決定被撤銷的一審判決最終獲得維持。
據(jù)了解,申請商標為第6855178號“APPSTORE”商標,由美國蘋果公司于2008年7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2類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及其他電腦及電子通訊網(wǎng)絡提供有關電腦軟件及網(wǎng)站應用軟件的信息等服務上。
2010年8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為由,決定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據(jù)了解,引證商標為第6505662號“appit及圖”商標,申請注冊日為2008年1月,核定使用在第42類挑選、執(zhí)行、使用計算機軟件平臺的咨詢服務等服務上,現(xiàn)商標權利人為美國源碼技術控股公司。
美國蘋果公司向商評委申請復審稱,申請商標經(jīng)過其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兩商標共存于市場,并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而且與申請商標類似情況的其他商標已獲準注冊,依據(jù)審查標準一致原則,申請商標亦應獲準注冊。
在商評委決定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后,該案進入行政訴訟階段。經(jīng)審理,一審法院判決撤銷了商評委被訴決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決定。
商評委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申請商標由普通印刷字體“APPSTORE”構成,而引證商標系由變形的、附加單書名號的“app”與“it”構成,根據(jù)我國相關公眾的認讀習慣,兩商標從字母構成、讀音、整體結(jié)構、視覺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下,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夠?qū)ι暾埳虡伺c引證商標進行區(qū)分,不會產(chǎn)生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同時結(jié)合美國蘋果公司所提交的涉及申請商標使用、宣傳的證據(jù),亦能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宣傳,已經(jīng)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未發(fā)生與引證商標相混淆的情形。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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