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如皋市名典咖啡語茶有限公司及其安定分店擅自將名典、名典咖啡語茶使用在自身經(jīng)營公司的店內(nèi)裝潢及服務用品上,被權利人深圳市致典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近日,江
江蘇省如皋市名典咖啡語茶有限公司及其安定分店擅自將“名典”、“名典咖啡語茶”使用在自身經(jīng)營公司的店內(nèi)裝潢及服務用品上,被權利人深圳市致典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近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對這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深圳致典餐飲管理有限公司10萬元。
致典公司系開曼名典公司的關聯(lián)企業(yè)。開曼名典公司系“名典”、“名典咖啡語茶”商標的所有權人,兩商標核定使用于咖啡館、餐館等服務項目上。經(jīng)長期宣傳使用,兩商標在其行業(yè)內(nèi)擁有較高知名度。2007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使用于第43類咖啡館、餐館等上的“名典MINGTIEN”及圖為馳名商標。2012年,開曼名典公司許可致典公司使用上述兩商標,并明確授權其有權以自己名義就侵害兩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張相關權利。
如皋市名典咖啡語茶有限公司及其安定分店均成立于2010年,經(jīng)營范圍是中餐、西餐制售、冷熱飲制售等。2013年4月,致典公司發(fā)現(xiàn)如皋市名典咖啡語茶有限公司及其安定分店的店招、店門腰貼、店內(nèi)樓梯臺階、菜單、告示牌、擺臺、出餐紙等多處使用了“名典”、“名典咖啡語茶”字樣及圖,致典公司認為如皋市名典咖啡語茶有限公司及其安定分店的上述行為及將“名典咖啡語茶”用作企業(yè)名稱,均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遂將如皋市名典咖啡語茶有限公司及其安定分店分別訴至法院。
因兩案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也相同,經(jīng)雙方當事人同意,法院將兩案合并進行了審理。
如皋市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jīng)許可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兩被告開設的餐飲店與案涉兩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咖啡館、餐館等屬于相同服務項目;其在店招、戶外廣告、店門腰貼牌和店內(nèi)告示牌中的“名典”、“名典咖啡語茶”以及點菜單、出餐紙上的“名典咖啡語茶”標識,屬于在服務場所內(nèi)外及用品上標注服務提供者和來源,戶外廣告系為該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均系商標性使用。兩被告雖辯稱其使用的文字、圖案在字體、字形、圖案及色彩、字母的使用方面均與原告商標不同,但涉案兩商標起主要識別功能的均為“名典”及“名典咖啡語茶”文字,其對該標識的使用行為,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提供者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其與原告注冊商標的服務提供者有特定的聯(lián)系。
考慮到“名典”、“名典咖啡語茶”品牌的知名度、原告為本次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兩被告的經(jīng)營規(guī)模、服務范圍、主觀惡意、侵權情節(jié)、侵權后果、加盟許可費等因素,法院判決兩被告停止在招牌、店內(nèi)裝潢、服務用品以及與服務有關的文件資料中使用“名典”、“名典咖啡語茶”字樣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10萬元。(王衛(wèi)華 王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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