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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能否以注冊商標或專利使用權出資?

來源:中國工商報作者:未知2015-09-08 13:22:556553

股東能否以專利使用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權、商業(yè)秘密使用權等知識產權使用權,向公司出資? ?年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yè)產

 股東能否以專利使用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權、商業(yè)秘密使用權等知識產權使用權,向公司出資?

?年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依據1995年國家工商局《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guī)定》,以專利權、注冊商標和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應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手續(xù)。

筆者認為,以上法條所稱的“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應當是指所有權或專有權本身,而不包括許可使用權。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8年公布的《深圳經濟特區(qū)技術成果入股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的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指依照中國法律產生的有關權利,不包括依照外國法律產生的權利,也不包括有關權利的使用許可。

?年修訂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將股東出資方式修改擴展為: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國家工商總局2005年底公布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股東或者發(fā)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

?年修訂的現(xiàn)行《公司法》,對2005年《公司法》第八條的出資方式未作修改。

國家工商總局2014年2月公布的新《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guī)定》,刪除了前述有關以其他財產出資應當符合國家工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出臺的專項規(guī)定的條款,進一步放寬了對出資方式的限制。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對于這一問題,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國務院決定以及國家工商總局規(guī)章層面,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或結論性意見。

2012年國家工商總局支持上海轉型發(fā)展的18條意見里,明確提出支持上海探索專利使用權等知識產權出資。雖然目前尚無明確的結論性意見,但“積極探索拓寬公司登記中非貨幣財產出資范圍,讓更多的財產作為出資投入到公司的經營中”,直至允許或者說不禁止以專利使用權、注冊商標使用權出資,是發(fā)展的趨勢。

從法理上講,約定期限內的專利許可使用權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權益、商業(yè)秘密許可使用權益、許可行使作品的復制權攝制權,是可以用貨幣估價的非貨幣財產。除涉及國家秘密、國防等國家利益外,現(xiàn)行法律也未禁止專利權人、商標注冊人、商業(yè)秘密權利人、著作權人將約定期限內的前述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權益,允許被許可人自行再許可或轉讓給第三方。

實務中,注冊商標再許可時有發(fā)生,商標局的注冊商標許可備案表格中甚至列有“是否再許可”一欄。也就是說,只要知識產權人自己愿意,約定期限內的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權益,可以成為“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符合現(xiàn)行《公司法》有關股東出資財產的規(guī)定。

當然,從知識產權實務以及商業(yè)實務來看,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一般是基于許可人與被許可人雙方的信賴關系,知識產權許可協(xié)議中也常見專設特別條款限制被許可人再許可。另一方面,將“約定期限內的專利許可使用權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權益、商業(yè)秘密許可使用權益、許可行使作品的復制權攝制權”等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權益,作為公司的出資財產的,當該公司出現(xiàn)資不抵債等法定情形而進行破產清算時,若前述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權益仍在約定期限內,則該許可使用權益(剩余許可時限內)會被列入該公司破產財產,從而導致在剩余許可時限內該知識產權人對被許可使用人的選擇權、控制權受限。甚至可能導致知識產權人不愿意的第三方,在前述公司破產清算程序中,通過競價方式取得相關專利、商標、作品等知識產權在前述剩余許可時限內的使用權。

而且,將“約定期限內的專利許可使用權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權益、商業(yè)秘密許可使用權益、許可行使作品的復制權攝制權”等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權益,作為向公司的出資財產交付后,實質上相當于賦予該公司再許可權。在此情形下,專利權人、商標注冊人、著作權人等知識產權人,如何控制該公司再許可,以及該公司出現(xiàn)破產清算時如何防范被惡意第三方取得該知識產權剩余許可時限內的使用權,是個重要問題,也是重大風險點。

總之,以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權益作為公司的出資財產,取決于權利人意愿。但如何規(guī)范相關出資行為、出資后的財產處置行為,有待立法予以進一步明確,有待司法實務以案例來厘清相關邊界。(江西省撫州市工商局 黃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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