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浙江諾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諾之公司)在服裝、鞋等商品上擁有的諾之NUOZHI商標連續(xù)3年停止使用,華晨寶馬汽車有限公司(下稱華晨寶馬公司)針對該商標提出了撤銷請求。在國家
因認為浙江諾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諾之公司)在服裝、鞋等商品上擁有的“諾之NUOZHI”商標連續(xù)3年停止使用,華晨寶馬汽車有限公司(下稱華晨寶馬公司)針對該商標提出了撤銷請求。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決定對“諾之NUOZHI”商標予以維持后,華晨寶馬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日前,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華晨寶馬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了商評委被訴決定。
據(jù)了解,該案訴爭商標為第3528749號“諾之NUOZHI”商標,由裘皮服裝生產企業(yè)諾之公司于2003年4月提出注冊申請,后被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帽等商品上。
針對訴爭商標,華晨寶馬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連續(xù)3年停止使用撤銷請求。商標局于2013年12月作出決定,駁回了華晨寶馬公司的撤銷請求,維持訴爭商標的注冊。
華晨寶馬公司不服商標局上述決定,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諾之公司辯稱,其將訴爭商標用于皮革服裝、皮毛服裝等商品上,用于區(qū)分商品來源;諾之公司在商業(yè)經(jīng)營活動中使用了訴爭商標;質檢部門抽檢《檢測報告》,統(tǒng)計、稅務部門出具的《證明》,訴爭商標所獲榮譽及其知名度,諾之公司的皮革服裝、皮毛服裝被授予真皮標志均可以證明訴爭商標的使用。
經(jīng)審理,商評委作出決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注冊。
據(jù)了解,華晨寶馬公司系德國寶馬集團和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設立的合資企業(yè),從事“寶馬”品牌汽車的制造、銷售和售后服務。2013年,華晨寶馬公司宣布將針對我國市場打造一個高檔汽車品牌,并將該品牌命名為“之諾”。
針對商評委上述決定,華晨寶馬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稱,諾之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在指定期間內在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對訴爭商標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使用,部分證據(jù)或未顯示訴爭商標或真實性無法確定。綜上,其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諾之公司提交的2011年、2012年《檢測報告》中涉及的商標為該案訴爭商標,檢測的產品為皮革服裝,可以證明諾之公司于指定期間內在皮革服裝上使用了訴爭商標。雖然諾之公司提交的其他證據(jù)載明的品牌為“諾之”,但其在指定期間內在服裝類商品上使用的包含“諾之”的商標僅有該案訴爭商標,可見諾之公司對標有訴爭商標的皮革服裝進行了實際銷售。綜上,法院判定諾之公司提交的證據(jù)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足以證明其在指定期間內對訴爭商標在服裝、鞋等商品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使用。(毛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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